協會章程
河北省工業設計協會章程
(2024年11月1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河北省工業設計協會是由自愿結成的全省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團結、聯合我省設計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從事、支持設計創新事業的各界人士,堅持民主辦會原則,完整、準確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以建設經濟強省、美麗河北為目標,以服務政府、服務行業、服務行業、服務社會為己任,促進對外交流合作,推動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,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。
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工作機構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石家莊市。
本會的網址:http://www.jvbh.cn/ 。
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
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按照組織程序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黨組織名稱是中共河北省機械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第三黨支部 。上級黨組織是中共河北省機械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委員會。
第七條 本會變更或注銷涉及黨員變化時,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。
第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、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。黨組織應強化思想政治引領,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。
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,支持黨組織活動陣地建設。
第三章 業務范圍
第十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建設,承擔政府委托課題,研究工業設計的發展戰略,向政府提出推進工業設計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;
(二)反映會員訴求,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,制定行業標準,加強行業自律建設,維護良好的行業秩序;
(三)弘揚創新精神,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,普及、推廣工業設計理念和方法,出版、發行設計書刊及相關網絡信息傳播;
(四)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,舉辦展覽展示、論壇等工業設計國際、省際交流與促進活動;
(五)開展工業設計咨詢服務,促進工業設計成果的轉化,充分發揮工業設計的創新引領作用;
(六)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,開展全省性的設計競賽、評選、表彰等活動;
(七)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,對專業設計機構、從業人員進行資質、資格、水平的評價及認定;
(八)開展工業設計及相關領域人才培訓;
(九)開展其它有關工作。
第四章 會員
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十二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會的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;
(四)支持并參加本行業的工作和活動;
(五)依法登記并履行社會責任。
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協會秘書處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本會會員工作部門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,并實施監督;
(五)退會自由。
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二十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五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八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0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工業設計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;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,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。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登記管理機關備案;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(三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七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負責人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二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三條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該負責人同時為理事。
罷免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四條 選舉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(二)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但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20名,秘書長1名。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一般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(八)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第四節 監事
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3名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五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黨建工作機構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 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九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第五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四條 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六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第六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六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4年11月1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